公司各部门暨全体员(职)工:
孟子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作为企业一名合格的员工,我们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将企业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员工。遵纪守法不仅仅是为了公司,更是一种保护每一个员工自身的护身符。
2010年5月下旬,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对徐思伟担任公司在管某小区项目经理职务期间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徐思伟在
董事会办公室在对徐思伟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时,徐思伟对其在外购置的收款收据、冒用他人名义收款以最终达到侵占公司财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徐思伟在试用期内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即日起对徐思伟予以除名,解除与徐思伟的劳动关系。并责令其立即退还侵占的招商款1600元,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我公司将暂时保留追究徐思伟法律责任的权力。
我公司现将徐思伟的购买假收据、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予以通告,希望广大企业提高警惕,坚决杜绝徐思伟之流人员混入企业,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